【清廉课堂】重温广西最严医疗反腐新规,医生收“红包”或回扣2000元即可暂停执业!

发布时间:2022-06-17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胸科医院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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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红包”回扣

发布最严医疗反腐新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2020年12月2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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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规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廉洁从业“十严禁”要求,处罚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6项措施,以及追究公立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4种情形,以净化医疗环境,推动医疗行业祛歪风树新风。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广西医疗卫生行业最严反腐新规。

《规定》首先指出,将着力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存在的欺诈骗保、“开单提成”、乱收费、收受“红包”和回扣等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提出了“十严禁”禁区,划定了廉洁从业“红线”。《规定》篇幅较长,廉老师特地为大家整理了重点,下面一起看看医务人员务必要谨记的“十严禁”是什么?

廉洁从业“十严禁”


一、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二、严禁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

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等获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六、严禁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七、严禁私自采购、销售、使用医药产品;

八、严禁索取、收受“红包”、回扣;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

十、严禁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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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红包”回扣,无法退回一律上缴国库

《规定》明确了“红包”和回扣范围。“红包”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回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影响采购使用,以及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对于“红包”和回扣如何清退?《规定》作了详细要求,具体分为3种情形:

一是能退回去的,及时退回;

二是住院病人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

三是退不回去的,上缴国库。

针对第一种情形,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和办理退回工作。

针对第二种情形,如是住院病人提供的,可以在出院前退回,避免有的患者及家属担忧不收“红包”不给好好治病等顾虑,彰显卫生健康行业以人民健康为本的服务理念。

针对第三种情形,对未能退回的“红包”和回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和可折价部分上缴廉政账户。如由医务人员自行存入廉政账户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2000元为红线,直指医院所有科室

根据《规定》第九条的6项处罚措施显示,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个人违规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个人违规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医疗机构及医生收受商业贿赂达2000元,将按照违规处理,直接暂停执业。

处罚措施还明确,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生,将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违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行政处罚等处理;对违规个人,一律收缴违纪所得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属于中共党员的,应当先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凡有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反“十严禁”的情况,都可以依照《规定》第十条要求,视情节追究该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追责,可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等处理;对管理人员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追责,可以采取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追究责任“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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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我们应当时刻守住道德底线、不踩高压红线,自觉依法执业、廉洁从业,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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